楊姓軍人不滿出遊當司機,楊姓女友人還欠他400元油錢,撂3友上門,將楊女推倒、拿保養品澆頭、翻皮包拿走600元,關燈踹她一腳後奪走她壓在身下的i8手機,桃園地院審結,依搶奪罪將楊男判8月徒刑,其餘被訴部分無罪,可上訴。
法院審理時,被告楊男否認搶奪犯行,是楊姓女子自行交付i8手機,用來擔保楊女及其積欠的債務來辯稱,但經法官核對諸多證人證詞,認定楊姓被告於案發時,情緒處於激動狀態,必須由同行鄧姓友人加以制止才能控制。
同時,被害楊女也證稱,當時將手機壓在自己身體下方,是遭楊姓被告先踹了一腳,然後施以不法蠻力奪取財物,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搶奪罪,而其辯稱未使用暴力或強制手段的說法不成立。
法官審酌,楊姓被告搶奪他人財物,造成被害女子財產損害,楊男行為已構成對身體法益的侵害風險,所幸案件中的手機在事發後及時扣押並歸還。此外,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罪,但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,綜合考慮他的智識程度、職業、經濟狀況等各種因素,量處適當之刑。
法院說明,楊姓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積欠油資未還,在案發當天推倒對方,並倒保養品在其頭上,隨後翻找錢包並拿走600元,遭檢方認定是透過強暴手段迫使告訴人做出無義務的行為,因此涉嫌強制罪;不過法官在詳細比對多名證人的證詞後,發現存有前後矛盾或彼此不一致供述等情況,無法形成確實的有罪認定,因此這個部分判無罪。
犯罪事實指出-MissAV-18,24歲楊姓男子之前與多名友人一起出遊,當時由他駕車搭載楊姓被害女子與其男友,由於不滿楊女積欠他的400元油資未還,2023年3月11日下午2點,撂了2女1男等友人一塊到楊女中壢區租屋處討債。